穗环〔2016〕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公众参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力度,按照市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6日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众(以下称“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奖励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指: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液的;
(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废液及固体废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六)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电镀、印染项目的;
(七)违反《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通告的相关规定,仍使用燃煤、重油、木柴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
第四条举报人应以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或网络方式客观、如实举报,并应提供被举报人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
市环保局地址: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邮政编码510091;官网:http://www.gzepb.gov.cn。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为环保部门知悉且举报信息对案件查处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三)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违法行为或举报不实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市环保局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已受理的举报事项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市环保局依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奖励总额以3万元为限:
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3万元。
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了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决定的,奖励1万元;作出了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500元。
第八条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决定的,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应当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市环保局提交《广州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市环保局在收到举报人申请奖励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奖励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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