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8 21:03:49 3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加强广大群众对交通安全生产的监督,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武汉市市属交通行业的运输、生产、建设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武汉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及其所属负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反映情况要真实,并署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法,以便核实。

第三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或者举报范围:

(一)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第四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处理。交叉受理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或者举报,由市交委按职能划分给相关部门处理;两个以上部门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交委指定管辖。

第五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或者举报的处理程序:

(一)受理:市交委及其所属负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交通安全生产的报告或者举报。受理人员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和记录,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二)处理:

1、由归口负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报告或者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说明调查经过、事实情况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2、报告或者举报事项确认以后,受理举报部门根据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确定办理单位,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对报告或者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受理的部门向报告或者举报者回告处理结果。

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确认后,市交委及其所属负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对有功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报告或者举报第三条第一款范围的,给予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奖励。

(二)报告或者举报第三条第二款范围的,给予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三)报告或者举报第三条第三款范围的,给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

(四)报告或者举报第三条第四款范围的,给予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奖励。

(五)报告或者举报其他构成一般伤亡事故或者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报告或者举报上述范围并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从而避免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

(六)报告或者举报第三条第五款范围的,给予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奖励;报告或者举报上述范围并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从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

(七)报告或者举报第三条第六款范围的,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奖励。

第七条受理部门应在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及时通知举报者领取奖金。

第八条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受理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该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条对同一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或者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十条两人以上共同报告或者举报同一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金由举报者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交通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或者举报处理的统计和报告制度,于每月26日前将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及处理情况上报市交委。

第十二条交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保密制度,为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或者举报者保密。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或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交委及其所属负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交委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市交委安全监督处,邮编

电子信箱:或者登陆武汉交通政务网点击事故隐患举报。

第十五条交通各部门、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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