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在分立之初,都需要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新设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计划书,也称为分立决定。而派生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契约,这是由于新设分立由原公司主持进行,派生分立则会发生原公司与派生公司的契约关系。但是在派生分立中,分立协议在订立的时候,通常协议的另外一方是不存在的,类似于“胎儿公司”,笔者认为,此时分立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派生公司的股东,如果分立成功,分立协议不仅对这些股东有效力,也对新设立的公司有约束力,如果分立不成功,那么应当由股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公司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即将分立的各方的公司名称、地址。
2、分立各方的财产范围。
3、分立各方的债权、债务。即分立各方从原来的公司取得的债权的种类、数量,分立以后各方应当承担债务的种类、债权人、数量等。
4、分立以后股东的姓名、地址、股东在分立以后享有的比例或者享有股份的种类、数额等。
5、分立以后公司的营业范围。
6、分立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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