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期满后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款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期限;
(二)履行方式;
(三)涉及金钱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抗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后,有权陈述和抗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二是强制拆迁注意事项。一是组织强制拆迁的权力。拆迁户多、难度大的,要组织相应力量协助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公安民警、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人员做好工作。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环节:
(1)事前警告劝导。强制拆迁前,仍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法律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劝说,讲真话,讲利益,努力使被拆迁户权衡利弊,转变思路,取长补短主动让房子拆了。如果真的说不通,就要强行拆除。(2)证据的全面保存。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拆房屋前,应当邀请公证人到场,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进行记录登记,防止纠纷发生。(3)妥善保管财产。拆迁房屋时,要通知被拆迁房屋的家庭成员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房屋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到达现场,对被拆迁房屋的财产逐一进行清查登记,并经上述人员和强拆工作人员签字后移交给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拒不接收的,可以集中统一保管,不得毁损、灭失。(4)保证人身安全。关注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进行说服。公安机关对不妨碍房屋强制拆迁、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者其他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5)事后跟进。强制拆迁实施后,房屋虽已被拆除,但并不意味着矛盾得到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纠纷时,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也会发生纠纷。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应考虑搬迁户的合理要求。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人要多关注被拆迁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为达成协议,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号召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上访时,有关部门要了解情况,掌握法律法规、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引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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