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谈判适用范围和原则
谈判内容
谈判代表
谈判程序
变更,工资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违约处理
其他
(1)协商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1,适用范围
(1)企业正式投产和正常生产经营:(2)有健全管理制度和良好管理基础的企业(3)产权关系明确的企业
(4)有无工会组织的企业,但半数以上的职工要求工资集体协商(1)坚持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优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3)坚持依法、平等、和谐、合作、公正
(2)协商内容:1.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3)职工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的支付方式(4)奖金、津贴、补贴,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工资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起止日期,etc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有关工资和福利的事项
(3)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由双方根据各自情况确定,人数相等,双方各有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各指派一名记录员,职工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不能担任首席代表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工会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职工方面的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者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出的代表由企业职工过半数通过。企业的首席代表应当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的其他行政负责人(应当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职工代表由职工在企业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的指导下民主选举产生,并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工资协商代表选举产生
协商双方代表由企业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协商方顾问。客户人数不得超过我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旦指定了谈判代表,他们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空缺,应及时任命或推荐新的代表填补空缺
代表的任期由各方决定。在谈判代表任职期间,除个人重大过失外,企业不得与谈判代表解除劳动合同;在集体谈判期间,谈判代表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对协调过程中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事先商定,会议费用原则上由企业承担
工资集体协商每年进行一次(也可一次签字确定,如需变更可补充修改),一般安排在当年3月和4月
谈判前应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外部因素(1)法律,国家和地区关于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
(2)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劳动力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
(4)工资增长指标,当地政府当年发布的工资指导价和最低工资标准(5)劳动力供求状况(6)利率、税率和国民银行汇率变动情况(2)企业内部因素(1)利税、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和资本收益率(2)资本保值增值(3)劳动力成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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