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不能并用
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不能并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的,守约一方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增加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违约金和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违约金和定金的区别是如下: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4.确定的标准不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三、违约责任的要件
违约责任的要件有:
1.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
2.违约方主观上存在过错;
3.不存在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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