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中发生“一屋二售”情况的审判原则如下所示:
第一,在两份契约皆尚未生效且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应秉承签署在前即优先的原则来处理;
第二,若其中一位买家已成功获得标的物业的所有权,则应坚持物权获取在先原则处理;
第三,倘若两位买家均未能最终取得标的物业的所有权,那么应依从占有该物业在先者得优先的原则;
最后,如有一方当事人已率先履行了相应契约条款,家长将遵循履行在先的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3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