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传销从犯怎么判刑
网络传销从犯判刑,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具体如下: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二、涉嫌传销应该找哪个部门
涉嫌传销应该找当地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三、网络传销的特征
1.虚拟性更强。网络始终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的虚拟这一特征,假借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以及黄金期货交易等名义。
2.更具欺骗性。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这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新能源开发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
3.隐蔽性强。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icq)来完成。
4.传播跨地域性。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国内,也是遍地开花。
5.部门监管的灰色地带。网上资源浩繁如海,工商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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