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类案件仅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什么人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呢?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4、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情节严重是指: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加强网络传销案件的报备与查处
县、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应在立案前或立案同时逐级报备至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内容应包括:涉案主体名称,涉案主体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的官网域名及会员管理平台域名、注册地或主要涉案人员姓名、住所地,案件线索来源,立案时间及案情简要介绍等情况。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比对后,发现其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同一涉案主体立案查处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做好案件查处的协调指导工作。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系统内外横向沟通,调度掌握全面情况,及时组织案件查处。
网络传销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多个地域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易确定的网络传销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案件打击处置、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有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重大、疑难网络传销案件,由工商总局指定管辖。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网络传销案件数据取证能力,按照《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取证,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或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取证,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
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工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规范,建立常态化、通畅的沟通渠道。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渠道实施的传销行为,明确其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处理违法信息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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