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无偿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通常情况是有偿合同的,法律允许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二、什么是有偿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与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在我们国家是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将合同划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两种合同在我们国家都是同时被允许的,而有偿合同的话,往往是伴随着一些交易活动所进行的无偿合同,则不是比如说存在着一些赠与合同和无偿的保管合同等等。
在当代社会,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常会进行一定的交易,这种交易根据具体情况不同都是有不同的性质的确定的,比如说我们国家的保险合同就是一般的人员和专业的保险公司的人员所签订的,双方都是支付的对价的,否则这类型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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