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公(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发布通知
时间:2023-07-07 09:12:28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源市公(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辽源市公(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交通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确保辽源至伊通高速公路、辽源至西丰铁路和环路红五星、连昌两座立交桥等公(铁)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以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追求大作为、实现快发展、建设新辽源”为工作基本要求,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快速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为工程建设如期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用最短时间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满足工程开工条件。

2.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公(铁)路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最大限度体现群众受益。

3.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依法依规操作,强力推进实施。

4.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平稳顺利开展工作。

5.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力推进。

6.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办法

(一)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承担辖区内和所属单位征地拆迁任务及服务工作。

(二)由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办公室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现场调查核量为依据,核定各有关县区、辽源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量,按征地拆迁标准核定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额度。采取征地拆迁资金包干办法,超支不补,结余归已。

(三)因设计变更需增加征地补偿资金额度的,资金增量部分由市公(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区指挥部共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市公(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征地拆迁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部门,全面负责辽伊高速公路、辽西铁路及环路两座立交桥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指挥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重要问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沿线县区政府及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三)沿线涉及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无偿划拨;房屋、设备、电力、电讯、水利、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均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负责拆迁,自行安置,不予补偿。

(四)实行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审批办理责任制。公(铁)路建设涉及到的审批手续均由所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市及市以下的审批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向省报批的事项,责任单位要做好协调,力争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项目立项审批由市发改委负责;涉及项目规划设计、房屋拆迁等由市建设局负责;涉及土地征用的规划评估、预审、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审核装件报批、用地执法等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涉及征用林地的规划勘察、使用林地可研、林地征用审批等由市林业局负责;工程建设环评、环保验收由市环保局负责;工程建设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由市文化局负责;工程建设涉及河道占用、水利设施迁移由市水务局负责;征地拆迁的基础材料等前期工作准备,调度、协调、检查、指导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报告由市交通局负责;执行政策规定、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的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局负责;群众的上访接访工作,协调处理涉访相关问题等由市、县区信访局和市公(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急事即办、特事特办,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商务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商贸流通领域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遏制商贸流通领域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增强广大商贸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现将《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开展情况、贯彻落实方案及相关信息请于2010年12月27日前报送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商贸服务司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八日

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69号)要求,根据《商务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商贸流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全面提高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把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完善商品采购和配送管理程序,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零售业分等定级工作中获得金鼎、达标百货店称号的企业要强化自律、做出示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员工、管理团队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认真排查,自觉整改,配合执法,加快建立涉及专利产品经营的管理队伍和保护机制。

(二)加强对批发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督促市场主办方或管理单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工作。对商户经营渠道进行监管,规范进货手续,对容易发生侵权的商品,引导商户建立进货台账,并附发货方开具的列有货物明细的正规发票。同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规培训等形式加强教育,培育商户的知识产权和法律意识,引导其合法经营、良性竞争。有条件的市场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会同有关部门重点监管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多发易发的各类汽配、服装、家装建材等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和尾货市场。对假冒侵权多发的企业和市场,一律取消其承担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项目的资格。

(三)依法加强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境内外维权活动。认真排查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对仿冒、侵犯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搜集有关证据,主动配合立案,帮助老字号企业寻求法律支持和举证取证,为老字号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做好展会及餐饮服务企业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强化展会举办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参展商、经销商展销或售卖假冒侵权商品监管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展会举办者的责任。督促会期在3天以上的展会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对参展企业进行诚信守法宣传,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取消有侵权行为的企业展出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重视餐饮、美容美发、洗染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企业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原材料及经营用品,杜绝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确保消费安全。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研和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调研,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商贸流通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2月)。结合元旦、春节等节日市场,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开展市场检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阶段:深入开展和总结阶段(2011年3月)。继续查处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为目的,巩固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十二五商贸流通工作开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来抓,积极落实、分段实施、及时总结。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商贸流通行业管理责任,组织协调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同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严厉查处商贸流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认真查找商贸流通领域假冒侵权行为形成的根源,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应对措施,逐步建立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宣传、新闻等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报道尊重知识产权、自觉守法的商贸流通典型企业;针对社会关注知识产权热点问题,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各地商贸协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向行业企业发出诚实守信倡议,做好对会员企业的知识产权指导和维权服务。

(四)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通过12315、12312举报投诉电话接收举报、投诉、咨询,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有效遏制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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