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有权提出业已存在的公司进行全面细致的清查和审定:
1、公司运作及管理出现严重困境,持续运营将让公司的全体股东蒙受不可逆转的重大经济损失,而采用其他方法来加以应对却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2、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总表决权超过百分之十以上份额的股东。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当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自动解散之后,就应在下发公告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对该公司展开全面彻底地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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