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才能提出破产清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时候才能提出破产清算: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二、破产清算的程序
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接管公司。
3.公司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算终结,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
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如下:
1.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债务。
2.其他债务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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