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业主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其次业主委员会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时,也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行业,需要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合同怎么变更
在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之后,可能会由于业主的其他要求或环境的变化,导致合部分内容不再符合实际,此时应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对委托服务合同的及时进行修改。
1、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特点。
协商一致性。即合同的修改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有合同基础之上达成新的的协议。
局部变更性。即委托服务合同的变更只能是对原有合同内容的局部修改和补充。
相对消灭性。合同的变更必然意味着有新的内容产生,它的履行相应不能再按照原有合同进行,而应按变更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履行。
2、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要件。要构成委托管理合同的变更,还必须具有以下一些形式要件。
已存在合同关系基础。合同的变更必须建立在已有合同基础之上,否则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
具有法律依据或当事人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产生。
具备法定形式合同的变更。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上符合法律规定。
非实质性条款发生变化。非实质性条款是指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破灭和新合同关系产生的合同条款,即除合同标的之外的其他条款。
3、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效力。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若变更内容不明确,则从法律上可推定为未变更。委托服务合同一旦发生变化,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如果合同的变更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则另一方当事人应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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