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时间:2023-05-02 18:00:33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一线城市房地产的饱和,开发商将目光转向了二线城市。因此,二线城市的地价出现上涨。某市县政府看到土地增值收益非常可观,便开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征用县郊农民的农用地。在没有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它公开宣布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已经国有化。在征地过程中,必须遵循哪些程序?具体回答:县政府的征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征地程序概括为:发布征地通知书-征求村民意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编制“一本书”,四个方案“审批-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相关法律: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征地计划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公布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内容。公告期届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土地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和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应当在征地前经批准,并由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土地补偿安置纠纷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

附件: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的批准权为: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三)其他耕地超过70公顷。其他土地用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地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变农用地用途,或者同时改变农用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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