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民革湘潭市委
随着我市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征地纠纷逐渐增多,成为影响我市稳定与发展的难题。针对这一问题,民革市委课题组开展了大量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市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征地职能与承办拆迁事务的机构职能混同,征拆主体多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征地的主体,依法行使征地职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是政府行使土地管理和征地职能的工作部门。相关征地拆迁事务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办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的中介机构。然而在我市的征地拆迁实践中,征地主体呈现多元局面:
一是区、乡政府或业主单位越权征地。遇到一个项目,一般由乡、镇政府或业主单位成立临时指挥部,指挥部则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和安置办法,并指定中介机构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
二是中介机构包揽征地拆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项目后,将征地拆迁工作一揽子委托房屋拆迁公司,造成非法定主体的房屋拆迁公司进入到集体土地的征收这个严肃的政府行为中。
三是用地单位直接违法征地。部分用地单位或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交易、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征地。有的以租赁为名变相买卖土地。
2、征拆补偿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
我市曾在2005年出台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但随着土地和房屋市场的变化,补偿标准早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导致政府出台的政策无法落地,又由于征地主体多元,往往是一个项目,制定一套补偿标准,加之实际操作不规范,致使征地补偿标准千差万别。其主要表现:
一是擅自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些征机构随意制订有关征地拆迁的补偿政策,甚至同等结构条件下的房屋,补偿费相差甚远。造成被拆迁人相互攀比,麻烦不断。
二是擅自制定土地补偿价格。有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商,补偿标准是以协商价格为准,完全脱离现行政策规定标准。
三是擅自将违章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有些项目实施单位只求工作进度,把法律和政策置之度外,在补偿时将无证房屋均认定为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加大了国家建设成本,给其他项目拆迁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助长了违章建筑的蔓延。
四是暗箱操作违规补偿。一些拆迁公司以隐私为由拒不公开补偿项目金额,暗箱操作。有关系的多补、无关系的少补,对个别关系户甚至违法给予高额补偿。导致其他拆迁户集体上访,扰乱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
五是弄虚作假调高补偿。一些拆迁公司对丈量、登记、数据和证件进行造假,采用调高补偿类别、虚增补偿事项、随意分户等方法转移群众视线,套取拆迁高额补偿。
3、征拆程序不规范
一是征地听证程序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作为现行征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被征地农村集体、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为实施征地的主体和被征地权利人搭建起表达意愿与协调利益的沟通平台。但我市征地过程中进行过听证的寥寥无几。一方面是农民对征地听证程序缺乏了解,许多农民甚至村干部都还不知道听证程序。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到位、宣传不到位。不少地方政府官员担心听证程序将增加征地难度,并称由于没有具体的文件指导,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是征地信息的公开程度和透明度不高。征地过程中,农民最担心、最痛恨的就是暗箱操作。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是造成当前征地矛盾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有些征地补偿的政策规章已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但城乡存在的信息鸿沟显然严重地削弱了网络信息传播迅速和覆盖面广的优势,农民了解征地法规政策等信息的主要渠道仍是征地公告、征地动员会等,所获信息也非常有限,以讹传讹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乡镇干部对于国家征地政策法规也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大大弱化了乡镇政府在信息服务和政务公开方面的职能。
三是农民参与和民主管理程度不高。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利。但村级自治组织并没有发挥在征地事务上民主管理的作用。村干部个人决策、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形式不规范、村级管理制度不执行等问题仍然存在;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的不透明、不公开和缺乏监督问题还很突出;村委会和村干部截留、侵占征地补偿款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4、征拆安置混乱
一是房屋拆迁安置混乱,缺乏统一规划。一个项目一个指挥部,制定一套安置方案,各自为阵。有的实行自拆自建,新建的安置房不符合规划标准,造成重复拆迁;有的安置房建设滞后或长期不落实,致使多数拆迁户不愿意接受统建安置房安置方式。有的实行集中联建,但过渡房长期得不到落实,造成被拆迁户四处搭建,形成新的违章建筑。
二是社保安置执行困难。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至2008年8月才出台,该政策一经执行就遇到了较大阻力和困难:一是适用对象规定过窄。规定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方可享受;二是该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文件发布前的被征地安置户抵触情绪较大,因被征土地较少,部拆迁户所得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交纳个人养老保险部分,又不愿从家庭资金抽出来购买养老保险而要求用地单位交纳,形成矛盾;三是责任部门多,涉及乡(镇)村、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农村工作部、民政、审计等,缺乏牵头部门,文件执行困难。
5、征地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征地程序采取的是一种征地先行、争议后决的做法,使农民在征地程序中处于对是否征地不能有意见、对征地补偿有意见也无法阻止征地的权利救济真空。静坐、上访、拦路等行为便成为农民处理征地纠纷、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方式,而政府也不得不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对农民抗议活动的妥善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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