祠堂是用以祭祀祖先或者先贤的殿堂。祠堂内设置供祭祀的祖先神主,以及祭祀的牌位,有时也作为族人聚集的场所;一些族人的纠纷也可以在祠堂进行调解。祠堂在我国的存在有较长的历史。早在唐代,大诗人杜甫就有“丞相祠堂何处寻”的诗句;在明末,宦官魏忠贤生前就让人立“生祠”。祠堂基本上都是在建国以前的各个历史时期所建,只是在近几年,才有极少量新的祠堂建立起来。
祠堂是宗族共有的房产。建国前,除了作为祠堂的房产以外,一般还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如祭田、义庄田等),由族长或族长委托的专人经营管理,所收土地租金用于祭祀、助学,或是救助家族中的穷困者。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之一瞿秋白,在少年时,因家庭十分穷困,就曾经在常州瞿氏宗祠居住。
祠堂因为是宗族共有的房产,如作为自然人的房产登记,因为宗族人数众多,即使凭借家谱,族人也难以查清所有共有人及共有状况,更难于将这些共有人召集起来申请权属登记。在上世纪40年代,祠堂的房地产多数是以X氏宗祠的名义登记。
建国后,祠堂大部分改作它用,或被相关部门(如学校等单位)接管。对于已被接管的,建设部于1989年以建房字[1989]512号发出的《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会馆、祠堂、善堂、书院、行帮等房产,已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的规定接管的,由原接管单位登记”。也有一部分出租的祠堂房屋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余下的少量房屋,即使明确为自留房,其使用者也很难主张产权。对于在近几年新建立起来的祠堂,由于极为少见,房屋数量也很少,有的是以自然人的名义建房和申请权属登记,只要相关的手续具备登记的要求,可以登记为自然人的房产;如果是以某一组织的名义建房和申请权属登记,只要该组织的建立合法、相关的建房手续具备登记的要求,登记机关也可以为其进行权属登记。
全文7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