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是什么
时间:2023-04-01 06:00:07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

一、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租赁合同所取得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享有处分权(转租),并且在这些权利受到第三人妨害时,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二、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该债权的生效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即如果这种事实的发生了,该债权就生效,否则就不生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期间可以卖房吗

可以售卖。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利的,应当对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对租赁物不再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当然可以将房屋进行售卖。没经过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买卖不怕租赁。即使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转移,仍不影响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占用和使用。

二、房屋租赁到期该怎么办

房屋租赁到期,承租人如继续承租该房屋,可以告知承租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房屋续租合同。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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