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租赁物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时间:2023-05-07 22:24:57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出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但是,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还是使用人,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以他人财产出租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出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未将标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不得对抗租赁物不属于出租人的事实。出租人出租他人财产的,对标的物所有人构成侵权或者不当得利,应当向标的物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承担侵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承租人而言,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只有义务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至于房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出租人,原则上并不重要。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后,不得以出租人不具有租赁物所有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后,应当承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而返还。但是,如果实际所有人要求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就不能向承租人履行付款义务。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拒绝支付未来租金,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人与实际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对出租人收取的租金,真正的权利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租人返还。但是,出租人是标的物的善意占有人的,有权收取孳息,出租人没有返还租金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解除前,房屋买受人对房屋享有占有权,实际所有人在占有期间不得要求返还因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出租人知道自己无权出租租赁物的,物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租金,还可以向出租人要求损害赔偿。

3。物权人与承租人的关系。实际权利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不得对实际权利人使用租赁关系。真实权利人不得主张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但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要求支付,承租人不得以实际权利人不是出租人为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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