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合同及附件判断交易能否满足需求
合同中除了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固定内容外,往往还有其他说明文字,这些说明性文字是质量标准的一部分,并有可能成为危及交易目的的隐患,因为它牵涉到质量标准及性能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问题。
(1)该产品的使用对象是**钢铁厂、森林防火、工业探伤等场所,根本不具备探测人体体温的设计用途。
(2)测量误差较大,为2%或2℃,远远超过医学上测量体温所允许的误差范围。
(3)所测温度仅为体表温度而非体温,测量结果易受人为因素影响,且体表温度与体温的对应关系供方无法确定。
因此,从说明中可以判断该产品仅能起到辅助性的初步分类的作用,并不能精确确定体温。由于产品性质通过说明书被确定,故采购合同中进行了大量的修正,以保护采购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经这一步骤,合同可能仅是“付款合同”,即实质上只约定了付款的金额、时间而得权益却缺乏保障。
(二)从交易目的识别合同能否满足需要
交易目的与合同目的并不完全相同。有时合同目的仅仅是在合同中体现的交易的阶段性的或部分的目的,而交易的最终目的往往与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目的并不一致。合同目的往往是当事人关于交易内容、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等方面的主观意愿,而交易目的则更多是合同以外的与经营战略有关的东西。明确了交易目的有时更加便于合同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一、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的区别
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合同取得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是当交易双方的交易合同达成后,由于交易的达成与交易的执行往往存在着时空上的分离,因此,如何保证交易双方忠实地履行已达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证交易达成的又一重要因素。为了做好这一点,同样又需要社会付出一定的资源。除了交易双方为了这一目的而花费的费用以外,从社会整体上来看,需要抽调大量的人力、物力服务于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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