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承包商迟迟不支付建筑款,结果被告上法庭。建筑商将承包商唯一股东的另一公司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昨日记者获悉,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两个公司是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承包商支付工程款15万元。
2006年12月,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与成都世纪皇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皇庭公司)签订《建筑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鑫盛公司承建成都世纪皇庭酒楼一、二层的消防工程,合同包干价30万元。2007年8月,四川安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基本符合,主要存在3项隐患,待整改后基本符合使用条件。
世纪皇庭公司支付15万元工程款后,以消防工程没有提交验收合格意见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15万元。
2008年12月,鑫盛公司将世纪皇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15万元。同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世纪皇庭公司的唯一股东四川中赛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公司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同,各自建立了经营帐簿,往来款项也在账目上分别记录反映,在账面上不存在混同,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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