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看,企业并购对于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资产流动、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本和生产的集中、推动国企改革、促进文化融化和管理理念的提升等诸多方面都有积极作用。然而,实际的效果并非如我们所预期的那么大。究其缘由,是因为企业并购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经济活动,在其1+1过程中,涉及到两个企业的战略、业务、制度、组织和企业文化等的整合,如果整合的好,并购的积极效应就显著,如果整合的不好,并购效应不明显,反而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注重企业并购后的整合,是企业并购效应得以体现的保证,或者说,企业并购后的整合是企业并购效应发挥的支撑条件。从经济意义上理解,整合就是对已有的经济资源进行的重新配置,以保证企业资源取得最佳的利用效果。企业并购不仅是一项财务活动,只有在整合上取得成功,才是一介成功的并购,否则只是在财务上操纵,这将导致财务和业务的双重失败,经营控制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并购的终点和成功,只能算是整个并购战役第一个回合的胜利,要取得并购的成功还要付出更艰苦的努力。
什么是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种类有哪些?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分类结果不同。
(一)根据合并前企业的市场关系可以分为水平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
1.水平合并(也称横向合并)。
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来属于同一个行业,生产同类产品。
2.垂直合并(也称纵向合并)。
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之间有原料生产、供应和加工及销售的关系,分处于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不同阶段。垂直合并是大企业全面控制原料、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垂直结合控制体系的基本手段。
3.混合合并。
同时发生水平合并和垂直合并,或者合并双方或多方是属于没有关联关系产业的企业。后一种合并,常常发生在某个行业的企业试图进入利润率较高的另一个行业时,常与企业的多角化战略相联系。
(二)根据按照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新设合并。
创立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各家企业均不复存在,而由新企业经营。
3.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三)根据合并的动机可以分为善意合并和恶意合并。
1.善意合并(也称友好合并)。
善意合并是指被合并公司同意合并公司提出的合并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故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合并的具体安排,如合并方式(以现金、股票、债券或其混合等)、合并价位、人事安排、资产处置等。由于合并当事双方均有合并意图,而且对彼此之间情况较为熟悉,故此类合并成功率较高。这种方式的合并是以协议为基础的,故又称为“协议合并”。
2.恶意合并(也称敌意合并或强迫接管合并)。
恶意合并是指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管理层对其合并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被合并企业强行进行合并的行为。
(四)根据合并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现金合并和股票合并。
1.现金合并。
现金合并是指由合并方支付现金,以换取被并公司的所有权。现金合并方式可表现为用现金购买资产及用现金购买股票。
2.股票合并。
股票合并是指合并公司采取增加发行本公司的股票达到合并目的。可表现为股票换取资产及用股票换取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几项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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