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揭示的概念,担保合同主要涵盖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类型具备担保作用的合同这三大部分。
假设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不合法则自然也会导致担保合同失效,除非另有法律特意规定的情况。
当我们确认担保合同已经失效时,对于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这三方关键人物来说,每个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如果三方存在关于责任问题的过失,则应分别根据他们各自的错误程度来承担各自对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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