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违约责任涵盖哪些类型
时间:2023-07-03 07:49:17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管合同违约责任涵盖哪些类型

保管合同违约责任涵盖的类型包括了寄存人违约责任和保管人违约责任。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管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区别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保管物的数量不一样。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较多的物品的储存。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6.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三、保管合同成立要件

保管合同成立要件为:

1.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

2.就保管事项意思表示真实;

3.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

4.约定返还保管物事项;

5.约定好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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