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条款无效整个协议是否还有效力
部分条款无效整个协议还有效力,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此时整个合同依然有效,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删去合同的无效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格式条款未尽告知义务如何处理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在格式合同中不得规定哪些事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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