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4.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其他财产权出资
其他财产权包括:
(1)国有企业经营权;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
(3)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
(4)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3.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100%。
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出资期限的一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2.通过资产或股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注意其中的1年内包括前边的6个月。实质上的意思是: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后6个月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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