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之所以在法院进行民事案件审理时被规定为犯罪,主要原因在于该行为具有明确的非法性。
具体而言,该罪行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之目的,通过非正当手段擅自占据、控制并拒绝返还这些物品,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后仍坚持此种不当做法。
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确认行为人在占有财物的过程中有无合法的依据。
例如,需进行审查行为人是否因委托、租赁等法律认可的关系持有上述财产,只有这种情况下才具备构成侵占罪的基本条件;
其次,行为人自身在对此类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必须表现出明确的恶意占有意图,即,行为人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所占有的财物实际上属于他人所有,却仍旧试图把它们变为自己的私人资产;
此外,侵占的财物价值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
最后,若在物品所属主人提出如数返还请求的时候,行为人仍然选择拒绝归还的话,那么就可认定其已经构成了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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