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处置已使用的卡车不能免缴增值税。
该单位的财务人员认为,报废卡车售价低于原值,因而无须缴纳增值税,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但即使依据该文件,也只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在售价未超过原值时方可免缴增值税,对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卡车,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而且在增值税转型后,财税[2002]29号文已作废。
2、单位处置报废车辆不适用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
增值税转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因此,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不属于二手车。同时,该单位的车辆属于应办理产权登记的固定资产,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
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收购报废汽车是作为废旧物资而不是可使用的二手车,因此,该单位报废卡车的回收价虽然不足3000元,但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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