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等行业误工费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2、误工费是否包含奖金?数额如何确定
北京高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9条规定: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受害恩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额计算,受害人固定收入超过我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3倍的,按3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害人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也可以参照同行业、同等劳力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
3、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北京高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10条:受害人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治疗及恢复所实际需要的时间确定。当事人对误工时间有争议的,可参照受害人伤情和治疗医院出具的治疗师先证明或法医意见等有关证据认定。第11条:致受害人残疾的,在定残前应赔偿误工费,定残后则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二者不能重复计算。
4、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前一日的务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治疗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因此,这里所指的定残前一日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
5、当事人于住院治疗期间因春节等节假日请假回家休养的时间,能否计算误工费?当事人在门诊就诊期间,医嘱休息的时间能否计算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误工时间的确定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误工费是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当事人于住院治疗期间因春节等节假日回家休养,是基于传统节日合家团聚的传统习俗,是病人精神上的需要,也有利于治疗,只有有医院的准假证明证实这段时间仍属治疗、按医嘱休息的时间,应当作为误工期间计算误工费。当事人在门诊就诊期间医嘱休息,如有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期间上属于接受治疗至康复所需的时间,则应当作为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