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算命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不算。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
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的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民法典不当得利无需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是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无现存利益,则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其中受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受益无法律根据的人,即为善意受益人。其中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是受益人受到利益返还请求之时,现存利益包括一是原物以及利用原物产生的孳息(但如果是由于受益者的特殊经营方法使得获益巨大时,不需要返还全部收益,只需返还一般人一般情况下可取得的平均收益),二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已不存在,但受益人因利益原形消灭而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其次是利益返还义务转至第三人,此时原善意受益人不再承担利益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注意成立该情形需满足的条件,一是得利人是无偿让与的,二是得利人为善意受益人,如果得利人是恶意受让人,其返还义务并不会因现存利益不存在而免除。
还有几种看似是不当得利实则不是不当得利的情形需注意,这几种情形不属于不当得利,自然也不存在获益一方返还利益的需要。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三、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孳息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依债权法规定,孳息应当从不当得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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