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期交房时限之确定,主要考量出卖方是否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范畴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若经过催促后,出卖方仍未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买方有权请求出卖方赔偿其因逾期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反之,如果经过催促后,出卖方未能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按期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解释,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全文4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