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构成贷款犯罪的行为并不当然否定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其效力应当根据《民法典》予以确认。
一、债权担保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债权担保合同的特点是:
1、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担保合同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3、消除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消灭;
4、从属性上保证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合同。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表现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有十一种情况:包括主体不适格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无效;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涉嫌犯罪的合同是否有效
不当然无效。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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