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没有得到社保缴纳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时间:2024-01-07 15:32:13 1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员工没有得到社保缴纳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并且,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临时工需不需要参加社保缴纳

对于临时工是否要缴纳社保,要根据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定,法律上无临时工这个概念,只要是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保。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会影响社保缴纳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缴纳社保。缴纳社保是以实际劳动关系为要件的。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及时缴费。没有劳动合同不影响办理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n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n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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