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讨薪行为的特征
时间:2023-07-20 19:43:46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为: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农民工恶意讨薪怎么办

农民工恶意讨薪的处理如下:

1、如果遭遇到农民工的恶意讨薪,当事人可以选择先报警,让警察用专业的能力处理这件事;

2、如果包工头在恶意讨薪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经济构成了威胁,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农民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2、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3、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4、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

5、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二、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如下:

1、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

2、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3、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

4、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

5、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利用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恶意讨薪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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