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广告收益纠纷要如何维权
时间:2023-03-17 08:52:18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小区广告的收入,应该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

法律上规定了,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其中,共有部分指的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对这些地方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包括是否设置广告、如何收费、广告收益如何处分等。

因此,小区内设置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对于小区广告的收入,应由全体业主享有,物业公司不能私揽。

如果物业公司私揽小区内的广告收入,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小区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对小区广告的引入、收益的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还可以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一、小区广告收入归谁

小区广告的收入归属根据设置的位置不同是不同的:如广告设置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其收益应为全体业主所有;如广告设置在建筑物专有部分,则其收益应为对应的所有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最后,社区广告收入的受众全部是所有者,他们是在所有者拥有共同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地方建立的。业主应享有获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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