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寿险公司是不能主动申请破产的,只能被收购或者重组;财产保险公司即便破产也会先对客户的权益进行转移或清偿,不必担心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简而言之,保险公司是不会倒闭的。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重要一环,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早在成立之初,各保险公司即向保监会缴纳准备金。因此您大不必担心,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让自己的权益受损。
一、保险公司破产清偿顺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保险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1、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人民法院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4、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公告后90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作出破产宣告之前,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出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此程序并非必经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在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8、破产清算、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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