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能否适用于监督程序中较为复杂的案件
否
监督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有条件的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或者有价证券,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付款令可强制执行。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监督程序,1991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监督程序。
单一任命制适用于下列情况:
<1基层人民法院和简易程序送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特殊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诉讼程序(除公示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外)
(1)公示阶段
(2)监督程序
由此也可以看出,单一委任制与简易程序并不对应。此外,并非所有简易程序都采用单一任命制度。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因此,在审判监督下返还和审判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此外,如果一方下落不明,且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则不能使用摘要。简要说明单一任命制适用的案件范围(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但对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制(3)监督程序(4)公示催告阶段。请注意,这不是一个宣传和提醒程序。组织形式:一名法官
<6个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和派出法院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虽然适用第一审程序,但民事诉讼必须实行合议制度,但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实行单独责任制审理的除外,第二审、再审、再审、一审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由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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