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程序是否适用于单一任命制度?
监管程序适用于单一预约制度。单一任命制适用的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合议制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
(3)监督程序
(4)公告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它不是一种公示程序
监督程序的特点
首先,非诉讼监督程序不同于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其前提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债权债务纠纷,且双方不直接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债权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告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监督程序从债权人的申请开始,没有对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因此,监督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具有非诉讼性的特点。具体性
监督程序仅适用于需要支付金钱和证券的案件,但有一定的条件,如债权人没有支付义务,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等。与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不同,监督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所谓货币是指作为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指人民币,也包括特定情况下的外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存单。可选的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或有价证券,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监管程序。然而,法律并不强制此类案件适用监督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监督程序来解决问题,但选择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不利于问题的快速简单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就不能再选择监督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由此可见,监督程序并不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唯一程序或唯一程序。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四、简易性人民法院适用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只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或者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法院直接下达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不得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立聘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监督程序简单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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