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赔偿责任制裁滥用法律程序
时间:2023-04-23 10:11:22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我国商标异议量增长迅猛,这反映出我国商标事业的快速发展,当事人权利保护意识增强的可喜态势: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急剧增长的商标异议案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恶意商标异议!

所谓恶意商标异议,是指部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被异议人迫切需要使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心理,滥用法律程序,无正当理由提出商标异议以阻止他人商标的合法注册而达到牟利的目的。2004年11月24日《法制日报》刊登了姚芃的文章--《商标异议:漫长的等待成为企业难咽苦果》。文中提到这样的情况:有一位公民,一次就批量式地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异议。于是就使50个正在等待确权的商标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其中一个被提异议的企业,其商品因无注册商标被商场拒之门外,现已在仓库积压了上百万的商品,企业领导急得上窜下跳。于是,这个企业千方百计、四处托人与异议人交涉,希望花钱买得对方撤销异议,但要求写出字据。异议人却表示:我从不留字据,咱们到商标注册大厅,你一手交钱,我一手交撤销异议申请书。

恶意商标异议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故意规避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异议人企业的正常运营。商标战略在企业运营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广为人知,恶意商标异议使被异议人原本应当顺利获准注册的商标付出了不应有的代价,对被异议人的商标战略具有极大的破坏力。而且,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会造成损害。再者,扰乱了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浪费了商标行政确权和司法审查机关宝贵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影响了上述机关对其他正常商标异议的及时裁判。因此笔者以为恶意商标异议行为不仅仅只对被异议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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