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发布作品、未经合作创作者许可将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视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布、没有参加创作但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因此,答案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发布其作品的;未经合作创作者许可,将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视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布;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1.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发布他人作品的,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2.未经合作创作者许可,将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视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布,也是侵权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同样构成侵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同样被视为侵权。
未 经 授 权 的 音 乐 侵 权 判 定
音乐侵权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对于原作维权的正当行为,常被人误解为炒作。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事责任,就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若要处理音乐侵权问题,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音乐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若要处理侵权问题,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原作权益,维护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