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推广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
时间:2023-06-01 21:04:22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旧《广告法》没有明确互联网广告怎么规制,在此前多个司法裁判中,搜索引擎推广被认为是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被认为是广告服务,因此不受《广告法》约束。

新《广告法》2018年9月份刚刚通过。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新《广告法》这句话很宽泛,仍然没有明确界定“搜索引擎推广”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付费搜索结果”为广告。

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有针对基础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即便不是广告经营者,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搜索引擎也有不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

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该办法在2012年曾经出过一个征求意见稿,将“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明确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应当获得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许可。

什么是违法广告呢?

2006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以此对照,搜索引擎推广上的多数医疗广告都跑不掉。

当然,这里的表述,要求搜索引擎“明知或者应知”,搜索引擎如何“明知或者应知”呢?如果用户或者消费者去投诉了某个推广链接,那么搜索引擎就进入了这个“明知或者应知”下的义务。这时候,搜索引擎应当去审查其推广链接是否是违法广告,如果是,应该及时处理。否则的话,按广告法的规定,其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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