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超标有害细菌;(二)含有其他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污染物。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区别
两者同属食品方面的犯罪,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等都完全一致。但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差异,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物质,而后者并不在食品中掺入任何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物质,只是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两罪都表现为行为犯,但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都是违法的行为,是要判刑的,这种行为会给消费者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比如吃完之后致残、致死等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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