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存在重婚的情况;
2.双方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4.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
5.一方或者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一、民法典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包括什么
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对方的婚姻。无效婚姻是指重婚的婚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二、可以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可以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况如下:
1、重婚的人,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与他人登记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代以内的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表兄妹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不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
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三、结婚的法定程序和条件是怎样的
结婚的条件有: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3、双方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4、双方无配偶。
法定程序有:
1、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证明以及无禁止血亲关系证明。
3、登记机关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颁发结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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