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男女双方应当完全自愿结婚,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对方,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
(一)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二)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中华民族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民族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民族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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