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这条规定,只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同时,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也即是说,除了受胁迫的婚姻以外,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权限。因此,对于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
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意见》提出,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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