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婚姻关系。只要经审查认为被胁迫结婚是真实的,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问题,就可以立即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无效。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时都有禁止结婚的条件,那么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如果婚姻登记违反了一方的真实意图,婚姻是可撤销的。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威胁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声誉和财产造成损害,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离婚证吗?
已经废止的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曾经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罚款。但这条例已经废止,随后在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现行条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证的权力,只可以通过诉讼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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