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第六章
时间:2023-06-09 02:20:53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点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劳动行政部门的事儿多了。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提示】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包括工资支付周期,加班工资的支付,最低工资的支付等;劳部发〔1995〕226号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主要明确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就是岗位工资标准,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明确了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4年1月发布《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提示】

主要执行文件: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1998年《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国务院令第375号);1994年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2004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各省市统筹试行;生育津贴按企业上年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企业支付生育津贴,统筹支付生育医疗费等);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单位2%,个人1%,农民合同工不缴纳);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法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点评】:本条列举了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监察的具体事项,我们唯有希望劳动行政部门真正能够严格执法。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点评】:本条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要求。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点评】: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热点,建设部门自然责无旁贷;劳动合同应当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发生问题,卫生部门自然参与进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条款,出现安全事故,又怎么少得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点评】:此条款的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按照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是一种选择关系,仲裁不再是前置程序,劳动者有了选择,谁还会去劳动仲裁呢?看来,仲裁程序如不改为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点评】:劳动合同法多个条款规定了工会有提出意见的权力,但却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听取意见有何法律后果,这种意见在用人单位看来估计也只是一阵耳边风,提过了,就烟消云散了。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点评】:有报必查才是举报的动力所在,才能够使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实践中我们的劳动行政部门做的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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