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电梯属于业主日常使用客梯,物业限制使用,那么物业限制使用是违法的,违法物业合同;若该电梯属于货梯或者应急电梯,那么物业限制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违法。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服务的范围
(一)常规性的公共服务
常规性服务是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管理和服务工作,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内做约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物业的完好和政策使用。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包括;房屋管理服务;房屋装修管理服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环境清洁卫生管理服务;绿化管理服务;安全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消防管理和车辆管理三大方面;文化、娱乐服务;其它同时惠及全体业主、使用人的服务。
(二)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物业为改善和提高业主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供部分业主特殊需要的各项服务。物业公司先设计服务项目,并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业主需要哪项服务,可先物业提出,双方按照服务内容协商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包括:代办类服务,如代缴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高层楼宇的电梯管理,外墙清洗等;一般的便利性服务,如提供室内清扫、维修、装修等服务等。
(三)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物业为了满足业主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通常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在专项服务中未设立,当业主和物业有某种服务需求时,物业可将此项特约服务纳入专项服务。
二、物业的上级部门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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