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对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有何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没有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适用有效果。第十九条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条款无效:(一)保险人依法免除义务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二)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不得参加。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约定一次性或者分期向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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