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不当得利的效力
时间:2023-06-24 21:53:28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当得利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不当得利一旦成立,即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1.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客体。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形式:(1)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即利益的原来样态,包括利益自身与利益的孳息。(2)偿还价额,即不当利益及孳息的原物不存在或不能返还时,债务人应按利益的客观价值向债权人支付价金。

3.内容。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受益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债权人,返还利益的范围根据受益人的情况而有不同:(1)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范围,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得利的受益人,仅返还现存利益,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通常不负返还义务。(2)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范围。受益人明知无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则其为恶意受益人,其负有加重返还义务,不论利益是否村杂,均应将所受利益或其折价额及孳息返还债权人。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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